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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公证处进行一个公正,即放弃权利一方明确表示愿意放弃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并将自己所属权利部分通过赠与的方式将整个房子的产权集中到另外一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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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前已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屋归购房人所有、属其个人财产。若有按揭贷款,以婚后收入清偿的,应当认定为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由拥有房屋一方以其个人财产将婚姻期间偿还的全部贷款的一半补偿返还给另一方,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二、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屋归夫妻双方共有、属共同财产。若有按揭贷款,也转为共同债务。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及按揭还款,其未明确表示归共同所有的,应属其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先以房子的价值补偿归还该款,双方再对房屋进行分配。三、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登记在双方方名下该房屋归夫妻双方共有、属共同财产。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应认定为明示放弃个人所有,转为共同所有。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也转化为共同财产。若有按揭贷款,也转为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双方直接对房屋进行分配,双方互不补偿;但可以考虑一方对房屋取得贡献较大,适当多分。
就你所述,房产在你一人名下,是你的个人财产,任何他人无权对该房产主张权利;C与你父结婚后搬入你的房产,你即另行居住,即使你当时未成年,C与你之间也不形成抚养教育与被抚养教育关系,C与你之间不存在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故而你对C无须承担任何义务;C的户口迁入你的房产内,不等于C就有了居住权,即户口与居住权之间不能划等号,哪怕其为户主。 1、C主张“曾参与婚后还贷”,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否则为其虚构,法律不支持其“补贴”要求。 2、“C现无他处房产居住”无论真实与否,你均无义务为C“提供住房或补贴租房”,因你们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母子关系。 3、要C迁出户口,因无法可依,法院不受理,公安机关也无奈,只能协商让其自行迁出;欲使C搬离你的房产,理论上讲可以通过诉讼,由法院强制其搬离,但实际执行起来有难度:法院对耍赖的妇女(尤其是年龄大者)也无有力措施,往往是拖着办不了,不胜其烦。“迁户口和搬离”最好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用钱了结。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如发生纠纷,愿意为你提供帮助!
房子在一个人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如果该房屋为婚后双方共同购买,即使只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房屋为一个人婚前单独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该方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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