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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允许承租人不能转租。承租方未经承租方书面同意转租,承租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承租人转租房屋时,应经出租人书面...
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1994年4月1日施行)第一章第六条这样规定:“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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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处分其承租权的自由受共同居住人同意的限制,在未经同住人同意的情况下,原则上应确认该转让合同无效。根据《房屋租赁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房承租人转让承租权应事先征得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公共租赁住宅是我国为了解决城镇低收入集团住宅困难而提出的保障性住宅,符合条件的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宅,但公共租赁住宅的租赁人实际上不住的情况下,必须返还公共租赁住宅,不能擅自将公共租赁住宅转租给他人。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六)过户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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