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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只私募基金投资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数。 合伙型基金投资者、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
私募基金对投资者和人数应有严格限制。在人数限定方面,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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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的投资门槛2014年7月11日,证监会正式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合格投资者单独列为一章明确的规定。明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金额不能低于100万元。根据新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应该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以及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能低于100万元。投资者的个人净资产不能低于1000万元以及个人的金融资产不能低于300万元,还有就是个人的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不能低于50万元。因为考虑到企业年金、慈善基金、社保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且受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等机构投资者均都具有比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从业人员对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充分了解,因此也被认可为合格的投资者。二、人数限制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解读:法规定:有限责任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合伙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设立要求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非公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综上所述,关于私募基金有人数限制吗这个,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有限、合伙企业一般是不超过50人;而股份没有限制,但是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总而言之,私募基金的各项事宜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执行,对于不满足条件的或企业不得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 不得超过200人。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合伙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设立要求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非公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1.出资义务 私募基金的本质是管理人将以非公开方式将向投资者募集来的资金对外进行投资。投资者通过出资,获得了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承载着投资者全部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履行出资义务是投资者最核心的义务。 2.按照协议承担亏损的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仅允许有限合伙企业对利润分配可自行约定,但是在亏损分担问题上,仍然要遵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约定由部 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因此,LP对于合伙企业的亏损均有承担的义务。实践中,LPA 中常见两种亏损承担方式,一种是按认缴出资比例承担,一种是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承担。 从私募基金监管角度看,如果LPA 中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实质上是保证不承担亏损的合伙人的本金不受损,属于变相保本,与私募基金的本质不符。法律不禁止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进行结构化安排,可以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但是该等比例设置应有内在的商业逻辑,不得变相保本保收益。 3.保密义务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LP对其因行使知情权而获得的目标公司的商业秘密的应承担保密义务。实践中,GP经常会以此为由限制LP的知情权,或者要求LP 签订比较严苛的保密协议。 契约型私募基金同样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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