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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有关财搜索产或履行指定的行为的文书,无需申请人申请,由法院...
如果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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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协助税务机关征税。对于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否协助税务机关征税的问题,法院协助国税执行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但《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尽管《税收征管法》只是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的一部专门法律,但该条规定还是原则上赋予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税务机关征税的义务。从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税务机关请求法院协助征收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等各种税费,均是因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处分被执行人财产而产生的,执行程序中强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也产生纳税行为。执行法院因为直接管控拍卖、变卖的款项,故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征收相应的税款。 当被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权时,税收和普通债权、担保物权的受偿顺序。一是进入执行程序的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税收的效力。《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经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换言之,如果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之后,则不具有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效力。法院执行程序中处分被执行人财产而产生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等各种税费,明显后于申请执行人抵押权的设定时间,不具有优先于申请执行人担保物权的效力。二是税收优先于普通债权。我国破产法、保险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均规定,在企业破产、解散或清算时,税收具有优先权。学理上也认为,税收优先权是优先权的一种,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获得清偿的效力。税收体现为特定情形下公法债权优先受偿的属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税收具有优先权,即税收具有优先于申请执行人普通债权获得清偿的效力。
一、步骤:准备好强制执行申请书、原告的身份证明、判决书原件、判决文书生效证明到法院的立案庭去进行执行案件立案。立案受理之后,强制执行申请就算是完成了。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在判决书生效之后要求被告或者第三人自己主动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后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 举例:一审判决书一般是送达之后15日内不提起上诉就会生效,如果一审判决书里是载明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10万元。假设判决书是6月1日送达给被告的,那么15日内被告没上诉,6月16日一审判决正式生效,这时候还有10天时间让被告自己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到6月26日,被告还未还款,则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三:材料准备:1.强制执行申请书,请参看网上的相应模板。 2.原告身份证明:同起诉的时候提交的原告身份材料;具体个人的话,就是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本复印件,是公司的话则是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3.判决书原件,判决作出后法院都会送达或者通知前去领取。 4。生效证明:找审理该案的法官或者书记员去开具,证明该案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07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也就是说:如果执行中没有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况,法院应当在6个月内执行终结;但有本院院长批准的,还可以延长。 2、执行局迟迟不执行解决办法: (1)多和执行员沟通,看是否有中止执行的裁定、是否法院院长批准了延长执行,询问执行缓慢的原因,尽量和执行员协商解决(现在执行很难,执行员的压力也很大,尽量沟通吧)。 (2)你己也尽量查找并向执行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准确情况,争取早日拿到执行款。 (3)如果法院无故拖延执行,你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2的规定,向上级法院反映:“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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