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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
仲裁裁决作出后,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两年,从判决履行期满开始计算,仲裁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存在未按照仲裁规定履行义务的情况,另一方当事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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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对申请执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不服受劳动仲裁的,不得中断起诉期限。劳动者不接受仲裁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止或中断的规定不适用于15天。如果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起诉,则不能再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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