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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财产继承制度中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主要的继承方式。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如果没有留下遗嘱、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或者是遗嘱、遗赠及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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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好遗产,被继承人的财产有的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个人财产才属于遗产范围内。 2、要分清债务的性质,只有个人债务才属于继承的范围,如果欠下的债务是用于家庭生活公用的话,这个债务就应由家庭共同承担。 3、债务清偿的顺序,确定遗产后,继承人首先要用继承的财产进行债务清偿,偿清债务后,剩下的财产,才是实际的遗产。如果遗产不是直接的财产,而是实物或者不动产,那么继承人可抵掉或折现等方式进行债务清偿。
在法律案件中发生最多就是关于房产继承的案件占的比重比较大,由于房地产市场处于类型多样的形式,也造成了继承案件中房产处理复杂性因此在生活中最常见的房产类型可能涉及到继承问题下面就总结归纳。 继承主要是针对所有权的房产,此类的房产又可以分为单独所有的房产和共同所有的房产。 单独所有是指公民拥有的房产的完全产权,在此情况下房屋的继承比较简单,该公民的继承人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话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走。 共同所有存在家庭关系中,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家庭共有房屋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死亡后先将该房屋属于共有人的部分刨除,剩下的死者所有的部分作为遗产,由死者的相关继承人继承。郑州(楼盘)中原张某称,比如,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死亡后,先将房屋属于另一方的分离出去,一般夫妻各占一半份额,剩余的一半份额才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是不一样的,按份共有是死者对房屋所有产权的份额在生前即是确定的,死后只有这部分的份额,比如房屋的三分之一属于死者的合法遗产,是由死者继承人继承的,该房产是兄弟之间购买的,购买时支付的金额不同,兄弟之间按照出资金额占房屋全款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其中一个兄弟去世,他的继承人只能继承死者所占有的房屋份额。还有一些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就约定财产的具体份额,比如约定房屋丈夫占40,妻子占60。同样,一方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继承属于死者的份额部分。
在我国,财产继承制度中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主要的继承方式。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如果没有留下遗嘱、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或者是遗嘱、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依法不能认定的,适用法定继承。所谓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来分配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这种继承只是在没有遗嘱时发生法律效力,故又称无遗嘱继承。 适用法定继承就必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义务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民法典》也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同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在本案中,秦娜和三位继子女均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他们对宋玉涛遗留的财产均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三位继子女以父亲去世后留下的房产系亲生父母共同财产为由拒绝继母继承的主张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进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基于上述规定,秦娜在继承宋玉涛的遗产时,不仅可以要求与三位继子女同等的继承份额,而且还可以要求予以照顾,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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