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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出票人资格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出票人必须有相应的资金保证。 票据法对本票的出票人资格没有具体限定,而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授权其根据...
票据出票人资格: 1、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有相应的资金保证。 2、支票出票人的资格: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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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出票人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出票人必须有相应的资金保证。票据法对本票的出票人资格没有具体限定,而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授权其根据现实的和发展的需要来确定本票出票人的范围。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根据《票据法》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票据法对本票的出票人资格没有具体限定,而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授权其根据现实的和发展的需要来确定本票出票人的范围。票据法这样规定是有一定灵活性的,既全面考虑了本票的功能,又考虑了今后可能有的安排。而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这样对本票出票人的限制是比较严格的。 (2)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有相应的资金保证。 票据法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因为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本票,就是承诺自己在见票时要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它在票据关系中,是主债务人,承担着首要的、绝对的和最终的付款责任,而不是像汇票的出票人那样,承担的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才承担保证付款责任。 即使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出票人仍需承担付款责任。如果有背书人对被背书人承担了偿还义务,那么,该背书人有权以持票人的身份对其前手进行追索,直至追索到出票人。只有出票人履行付款义务后,票据关系才算最后消灭。因此,如果出票人没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就签发本票,那么,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出票人就无力将本票金额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这样就必然损害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妨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为了防止出票人滥发本票,维护金融秩序,保证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票据法要求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有资金保证。
票据出票人资格:(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经营核算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三)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占用挪用信贷资金,符合贷款条件,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四)信用等级高,无欠息、逾期、呆滞、坏账贷款;(五)与开户社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支付汇票金额,并在开户社存入规定比例的保证金;(六)与收款人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并在购销合同中注明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七)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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