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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构成条件有: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法典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民法典...
破坏军婚罪构成条件有: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法典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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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客体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法典》(2021.01.01生效)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人民解放军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担负着保卫社会建设、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重要任务。对于他们的婚姻关系,必须给以特殊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保护军人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2、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人,不包括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在军事部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 3、对军婚所保护的范围,按照《刑法》的规定仅限于配偶,而不包括婚约关系。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的确立以结婚登记为标准,订婚并不是结婚的必要前提条件,也不是建立婚姻家庭的必经阶段,婚约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4、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既包括女现役军人的丈夫,又包括男现役军人的妻子。至于配偶是否为现役军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现役军人的配偶,仅指与现役军人进行了结婚登记从而缔结了婚姻关系的人。其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着某种婚约关系的“未婚夫”及“未婚妻”。与现役军人登记了结婚即属其配偶,至于是否同居或生活在一起,则在所不论。 (二)客观方面 1、行为人违反《民法典》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所谓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关系。其既不同于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也不同于暗地里自愿发生性行为没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通奸行为。与现役军人的妻子形成事实婚姻属于与之结婚的范畴,构成本罪。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从立法本意上讲则不能认定为犯罪。所谓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结婚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实婚姻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确实不知道,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者,因缺乏本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按本罪处理。但是对他们的非法同居关系或婚姻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 与普通公民的婚姻关系相比,我国法律对军婚的保护力度是更大的。任何人若是明知他人是军嫂,依旧与对方同居的,那么军嫂本人、与军嫂同居的公民,都涉嫌犯了重婚罪。经司法机关认定后,若确定罪名成立,那么犯罪主体通常是会被量刑的。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体现的国防利益。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武器装备是指武装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军事通信,是指武装部队为实施指挥或者武器控制而运用各种通信手段进行的信息传递活动。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所谓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是指以各种方法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全部或部分不能正常使用。 3、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者军事通信而故意破坏。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2、客观方面(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4、主观方面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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