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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可休国家规定的98天以及地方规定的30天共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星期一到5:8:30-11:30,13:30-16:30。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计得分周期(即得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汽车驾驶执照初始驾驶执照年审收到之日起计算。
市中河中路242号劳动大楼一、办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市劳动鉴定工作规则》(杭劳鉴[2002]1号) 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 4、《关于调整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1]159号)二、申办对象(条件)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停工留薪期满,且已因工伤造成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三、办理程序 1、可由职工所在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保障局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后,2个月内通知被鉴定人到指定地点进行体检,由医学鉴定小组的相关医疗卫生专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提出鉴定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意见作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结论,并书面送达单位和被鉴定人。 3、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四、申办材料 1、《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四份(需加贴照片);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诊断证明书原件; 5、工伤治疗的原始病历等相关材料; 6、无需拆除内固定需提供治疗医院不拆除内固定的医疗诊断证明。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有效,60日办理,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六、办理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市中河中路240号七、费用鉴定费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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