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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法》,假如存在挂靠关系,通常由挂靠人(包工头)自行雇佣工人,建筑公司和建筑工人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没有与建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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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法》,假如存在挂靠关系,通常由挂靠人(包工头)自行雇佣工人,建筑公司和建筑工人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没有与建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的建筑工人的工资支出不能作为计税工资在税前扣除,而必须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征收营业税并带征个人所得税。挂靠工程的会计处理方式可参照总包单位财务处理方法进行。假设总承包合同的造价为A万元,分包工程的造价为B万元(B≤A),对总承包单位而言,B是分包工程的总成本;而对分包单位来说,B则是其收入。在施工企业会计实务中,很多总包人通常会将分包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因为这样不但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而且很多总承包单位为了资质方面对业绩的需要,也迫使它不能放弃本就属于自己的工作量即收入。在税金方面,总承包单位应以(AB)万元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及相应的税金附加,同时,总承包单位又是法定的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即应以分包人分包的工程造价B万元为基数代扣代缴营业税及相应的税金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6号文件),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的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人向承包、承租人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挂靠经营的,挂靠人以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挂靠人为纳税人,挂靠人从挂靠人收取的挂靠费应当根据挂靠经营的性质确定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挂靠人为纳税人的,挂靠人收到的挂靠费按照商务辅助服务和企业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6号文)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以挂靠方式经营的,如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被挂靠人为纳税人,被挂靠人从挂靠人收取的挂靠费应按照所挂靠经营业务的性质确定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以挂靠人为纳税人的,被挂靠人收到的挂靠费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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