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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后该通过如下法定方式变更抚养权: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若协议不成的,主张变更的一方可提供...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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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也可以在法定事由出现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变更抚养权。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另外,依据《民诉320点意见》,变更抚养权、监护权的诉讼(变更之诉)管辖为,第10条,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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