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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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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如何认定的?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一般是从下列要件认定本罪: (1)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3)在主观方面应表现为故意; (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就应予立案追诉,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 2、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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