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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离婚协议不等于离婚证书

2021-01-24
一对夫妻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为证据,在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变更监护权之诉。经审理,原告于2005自动撤回了起诉。年9月30日 原告张爱香(化名)诉称:张爱香与刘志国(化名)于1995在郸城县宜路镇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已年8月17日10岁。2004,双方协商订立了离婚协议并进行了公证,约定: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自愿离婚,女方张爱香监护并抚养儿子,男方刘志国同意把现有住房(公房)归女方居住,其他财产全部作为抚养费交女方保管使用。此后,刘志国即搬离原告住处。年3月26日2005年8月,刘志国强行将儿子领回,并对原告进行打骂,无理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给刘志国。女方无奈,特请求法院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判决:变更双方协议的监护权,由被告刘志国监护并抚养儿子。 诉讼中,被告认为双方根本没有离婚,不存在变更监护权问题。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确立与解除,应采用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示其法定的形式要件是,结婚要办有结婚证,离婚应办有离婚证。本案当事人自行订立的离婚协议虽然经过了公证,但这只能作为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时使用。双方没有按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书,不能认为双方已经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应履行法定的监护和抚养子女的义务,不存在监护权的变更问题。经法官释明后,原告自动撤回了起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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