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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再存在法定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收养关系成立生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就解除了...
收养关系成立后,法律上,孩子和出生的父母及其近亲的关系消除,出生的父母不再是孩子的监护人,没有抚养孩子的权利和义务,孩子长大后也没有抚养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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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后,在法律上,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关系消除,生父母不再是子女的监护人,无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成年后也无赡养父母的义务。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形成相当于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具有: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条件都符合法律原则。收养人的条件为: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八周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八周岁。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具有: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条件都符合法律原则。收养人的条件为: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八周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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