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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怎么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北京市统计局公...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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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作用力及当事人过错程度进行确认。具体划分如下: 1、一方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其他方无责; 2、各方均存在过错的,按照过错划分责任比例; 3、各方均无过错的,认定为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
1、第一次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2015年9月1日18时许,王某步行到南外环幸福路一家超市门口时,被一辆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轿车撞出,造成了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轿车驾驶人驾车当场逃逸。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如下内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结论证实逃逸轿车驾驶人驾车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逃离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如下:逃逸轿车驾驶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第二次连续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 在被第一次交通事故轿车撞伤后,伤者王某还没来得及被救助或离开现场,之后,宋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鲁A***号微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地点,又刮撞了伤者王某的头部,造成王某受伤的又一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宋某驾车驶离现场。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出具了后一次交通事故的认定书,认定宋某承担后一次撞伤王某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宋某到案陈述了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在王某先后受到两次交通事故的伤害,且两车辆驾驶员均驾车逃逸的情况下,交警部门依法作出了合理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本案中两车辆的赔偿义务人对受伤人员如何赔偿,按什么比例赔偿,各自的责任如何划分呢?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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