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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与安置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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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与安置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1、拆迁补偿与安置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2、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裁决应自收到拆迁人全部有关的有效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过渡期限及有关问题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裁决、搬迁过渡方式,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但拆迁时应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作勘察记录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如属市政建设工程拆迁的;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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