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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也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比如有如下几种观点: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
婚姻法对在什么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才算形成抚养关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理论上,也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比如有如下几种观点: (1)继子女尚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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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这是《婚姻法》第26条第二款的应有之义,因为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抚养,简单地说,就是“保护并教养”,强调长辈对晚辈的教育和保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所以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在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如同亲生父母一样,继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学习、身体、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这才是抚养的真实含义。第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对于究竟维持多长时间,法律没有统一规定。但在实践中目前并不能完全因为抚养时间短就否认形成抚养关系,只是若抚养时间不长,比如只有1、2年,认定抚养关系时就必须特别慎重,需要考虑具体案情和权利义务的对等等因素。另外,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因子女成年而自然终止的情况下,抚养、教育的时间可以考虑得短些;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但由于继父母与亲生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而继父母又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则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时间应考虑长些。在现实中,有继子女已经成年,但继父母对其学业、事业予以照料或资助的情况存在,但正如亲生父母对亲生子女成年之后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一样,继父母对成年继子女的这种照料或资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所以不能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点也是需要格外注意的。
虽然法律对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并无具体规定,理论中亦有争议,对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 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通常情况下,未成年的继子女随生父与继母或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即有抚养事实。
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界定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法律对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并无具体规定,理论中亦有争议。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具有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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