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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 22、 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
综合本案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第一,本案中,保险单自2014年2月23日10时35分出单时,该保险合同就已成立,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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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 22、 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法》第22、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在出现索赔的情况时,为了使保险顺利给付保险金,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後及时(一般在十日内)通知保险,并于通知後眷提供所需文件以便保险进行理赔处理。尤其是当被保险人发生疾病、伤亡等保险事故时,应立即通知保险。有的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保户应在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若干天内通知保险,否则保户应负担由于通知遲缓致使保险增加的调查费用。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可以采取:(1)书面通知。(3)请业务员协助等方式办理。为使保险能迅速处理保险金的申领,通知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別、身份证号码、保险单号码、保险事故发生日期及保险事故发生状况和程度。并且准备好必需的申请文件:给付申请书、保险单、最近一次保费收据、相关人员身份证件、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在人身保险中如果因为种种原因,保户未能及时向保险提出索赔申请,但只要是在保户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之内,仍然有权向保险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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