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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当事人可以撤诉吗

2021-11-27
刑事自诉案件的撤诉应当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当事人自愿撤诉,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撤诉的,不得再次起诉。另一种是由于证据不足,法院说服自诉人撤诉。如属第二类,有新证据可重新起诉。以下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自2013年起,强某多次向刘某借款,每次借款都出具借条,并约定利息。2016年7月28日,经双方结算,强某欠刘某本息合计为50万元。随后,刘要求强某偿还贷款和利息,被拒绝。2018年6月,刘向法院起诉追索贷款和利息。法院裁定强某向刘偿还贷款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强未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9月,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并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强某仍未主动履行,为逃避执行,将自己的拆迁补偿转移给他人,2020年1月,申请人刘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官多次通过线上线下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强某履行了部分执行款。三月十一日,自诉人主动提出撤诉。法院当天裁定允许撤诉,矛盾可以从源头上解决。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完全由自诉人承担。对于缺乏证据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有权限期向自诉人补充证据。自诉人不提供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不能检索和收集必要的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诉讼或者裁定驳回诉讼。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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