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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宣传中的“秘制”是否属于虚假宣传?

2024-12-05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命名规定》以及《化妆品命名指南》等文件,对化妆品宣称用语之规范已明确提出。具体而言,应依据宣称所处的特定语言环境而定,并坚决禁止使用以下词语: 1. 包含过度肯定含义的词汇,如速效、超强、全方位、特级、换肤、去除皱纹等。 2. 包含不实信息的词汇,如仅含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却宣称“纯天然”产品。 3. 过度引申含义的词汇,如将“专业”用于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 4. 涉及医疗领域术语及功效效果的词汇,如处方、药用、治疗、解毒、抗敏、除菌、无斑、祛疤、生发、溶脂、瘦身以及各类皮肤病名称和各种疾病名称等。 5. 涉及医学名人姓名的词汇,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6. 已获批准且耳熟能详的药品名称,如肤螨灵等。 7. 与产品特性毫无关系,使消费者感到困惑的词汇,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8. 存在低俗意味的词汇,如“裸”字描述“裸体”时。 9. 包含迷信色彩的词汇,如鬼、妖精、卦、邪、魂等具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10. 超出正常表述范畴的宣称产品用途的词汇,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多次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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