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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
2014年11月1日,我国《行政诉讼法》决定修订,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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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各国行政诉讼的立法和逻辑理论来看,确定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有三种方式:1。列举是指成文法和判例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不能提起诉讼的范围。二、概括式。概括是成文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基本抽象标准。三、组合式。结合是在一个国家的行政诉讼法中,同时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来划定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3、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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