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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讯逼供罪的行为表现有下列7种行为之一的,构成刑讯逼供罪:(1)出于泄愤报复的个人动机而进行刑讯逼供的;(2)多次对多人进行刑讯逼供,屡...
一、刑讯逼供罪的行为表现有下列7种行为之一的,构成刑讯逼供罪:(1)出于泄愤报复的个人动机而进行刑讯逼供的;(2)多次对多人进行刑讯逼供,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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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7种行为之一的,构成刑讯逼供罪: 1、出于泄愤报复的个人动机而进行刑讯逼供的; 2、多次对多人进行刑讯逼供,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 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造成恶劣影响的; 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案件的; 5、刑讯逼供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7、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刑讯逼供罪的行为表现: (1)出于泄愤报复的个人动机而进行刑讯逼供的; (2)多次对多人进行刑讯逼供,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 (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造成恶劣影响的; (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 (5)刑讯逼供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7)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刑讯逼供是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供的行为。肉刑是指故意直接破坏人体组织或器官,造成身体痛苦的方法,如殴打、捆绑、电击、非法使用仪器等;变相肉刑是指使用肉刑以外的破坏、折磨人的身体和意志的方法,如长期罚站、冷冻、饥饿、晒伤、烘烤、昼夜连续审讯等。《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成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督职责的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三)刑讯逼供罪(第二百四十七条)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供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以殴打、捆绑、非法使用仪器等恶劣手段强制供应;2、以长期冻、饿、晒、烤等手段强制供应,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健康;3、刑事强制供应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4、刑事强制供应,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障碍;5、刑事强制供应,造成错案的;6、刑事强制供应超过3人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制他人刑事强制供应,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事强制供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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