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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保机构提交工伤认定书、死亡证明,户口簿等材料申请报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1、如果你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那么该工人和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那么该工人的死亡有可能构成工伤(亡),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畴,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是工伤的话,那你们单位肯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的金额就可能会大于5万元)。 2、如果是你个人请的工人的话,那么你们之间就构成雇佣关系,这样你就不用承担什么责任。
85岁老人因车祸死亡一般只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也不排除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根据受害人本人的户口属性(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所在地区、年龄情况来计算,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五年计算(假定是黑龙江居民,事故发生17年的死亡赔偿金为:农村居民为59160元、城镇居民为12868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黑龙江省2017年适用数据:2016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736元/年。2016年黑龙江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145元/年。2016年黑龙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832元/年。2016黑龙江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424元/年。职工平均工资52435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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