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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监察委员会行使国家监察权利的监察机关。《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
宪法规定监察委员会行使国家监察权利的监察机关。《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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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监察委员会行使国家监察权利的监察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国家监察委员会宪法中规定可监察的机关包括: 1、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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