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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闺女赡养父母利应受保护

2022-10-21
濮阳县法院李琦原告宋某(女)系被告宋某(男)之妹,其父母相继去逝,生前原、被告均尽了赡养义务,留下两套住房,也未留遗嘱,被告宋某以其做为儿子担负着传宗接代的遗命,房屋理应归其所有,于2003年7月份到房产部门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原告宋某得知后,要求其兄宋某将其中一套分其所有,遭到拒绝,原告宋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支持她的继承权.经濮阳县法院审理认为,继承权男女平等,双方对其父母同尽了赡养义务,对父母所留遗产同一顺序的继承以应当均分,故依法判决其中一套住房归原告宋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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