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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单采血浆站审批和监督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将审批、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相互通告,保证工作的有效衔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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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单采血浆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报废血处理和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后保密性弃血处理的规定。
原料血浆的采集、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原料血浆包装袋标签上必须标明:(一)单采血浆站的名称;(二)供血浆者姓名、编号或者条形码;(三)血浆重量、血浆类型、采集日期、血浆编号、有效期;(四)储存条件。原料血浆储存、运输装箱时,每箱内均应有装箱单,并附有化验合格单以及血浆复检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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