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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与公司和解,是放弃诉讼双方解决的办法。劳动者与公司产生劳动纠纷,可以选择和公司和解,但是如果已经申请诉讼,那么和解必须撤诉。由双方自...
公司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和解制度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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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清算是企业在经营期满或经营方面的其他原因导致企业不适合或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自愿或被宣布解散的清算。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根据一定的原因消灭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清算是指是指公司解散或者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的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最终使公司终止消灭的程序。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的联系表明,公司解散,经过清算手续,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馀财产,注销后最终消除法律人格。公司解散只是缩小了公司的民事权益能力范围,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存在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包括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其中解散清算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
和解是由争议各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各方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而不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纠纷常见的解决方式。但由于和解协议缺乏的法律约束力,有些人可能会出尔反尔,使和解结果成为一纸空文,延误了纠纷的有效解决。按实际情况,只要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即使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守约方仍然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公租房的全称是: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3、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分析《指导意见》中对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比较各地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呈现如下特征: 第一,保障性。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政府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 第三,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 第四,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区别。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 第五,供应群体广泛性。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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