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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原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申诉的人很广泛,包括当事人本人和被害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家属。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公民,如辩护人等,也可以提出申诉...
可以,这属于再审抗诉,即属于检察院职能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出的。《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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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1、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还可向检察院申诉或向最高法院申诉。由最高院驳回的刑事案件可以想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的刑事案件属于终审裁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1、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3、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申诉。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条、200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90条、91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41条、2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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