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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提供的材料,涉嫌职务侵占,立即报警处理,公安机关侦破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可以提供如下的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1、挪用公款罪属于公诉案件,不论单位起诉与否都会立案追究。若涉及民事纠纷单位可自行起诉。 2、公司员工挪用单位资金在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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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一审法院除了肯定辩护人提出的陈天明没有与周明磊共谋,指控两千万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外,对于构成挪用公款罪并没有予以否认,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及家属收到判决后坚决予以上诉,这是本案上诉状详细内容。(一审辩护词已事先发布,本案当事人均属化名) 上诉状 上诉人:陈天明 上诉人因不服邹城市人民法院(2012)邹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2)邹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不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1、政府主导政府统筹不等于是政府亲力亲为。无论如何论证,“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为农民”的基本观点无法推翻。具体意见在一审辩护词中已经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一点,一审期间辩护人应上诉人要求向法院递交证据调查申请被法院驳回。上诉人要调查的证人就是与判决书所列举的证人刘**、相**、张**证词完全相反的证人,而该证人是原乡镇政府镇长。镇长作为主导和统筹的作用,一审法院竟认为不如副镇长证言有力度。 2、一审法院认为“拆迁保证金”为“土地出让金”严重错误。 土地出让金的性质是国家通过土地交易所获得的收益。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前提是土地为国有,或通过征收成为国有;结果是收益归国家所有。本案中,该款项无论是以什么名义都不能认定为土地出让金。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拆迁保证金所依据的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本案中的五百万“土地出让金”挪用公款上诉状别说归乡镇政府所有,就是连乡镇政府管理的该村账户都不让存放,而是被乡镇政府退回。乡镇政府是否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决一句话将“拆迁保证金”等同于“土地出让金”,甚至连试图解释的意思都没有。
我这种行为还在单位同事间造成了及其坏的影响,破坏了单位的形象。同事之间本应该互相学习,互相促进,纪律良好,而我这种表现,给同事们带了一个坏头,不利于单位的建设。同时,也对单位形象造成了一定损害,我应该去维护而不是去破坏它!对于这件事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我做了深刻的反思: 1.在同事中间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由于我挪用公款,有可能影响单位纪律性,这实际上也是对党和单位不负责的行为. 2.影响个人综合水平的提高,让自己的责任感大大的降低.如今错已铸成,我深感懊悔,深刻检讨自己的错误. 3.思想觉悟不高,对错误的认识不足,试想如果当时我就认识到此事的严重性,错误就不可能发生.之所有的问题都归咎于我还为能达到一个党员应具有的认识问题水平,为能对单位作出回报,我越来越清晰的感觉到自己所犯的错误的严重性,为此,我一定会在以后的时间里更严格地要求自己,在认真完成工作,绝对不挪用公款,使自己的言行都与一个党员相符合. 作为挪用公款的人,我觉得有必要对我的行为作出检讨,所以按照单位的要求激纳保质保量的检讨书一份.对自己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的整理,并认清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望单位能念在我认识深刻而且平时表现也不错的份上,从轻处理,请关心爱护我的单位领导继续监督,帮助我改正缺点,取得更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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