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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审判实践中,与精神病人离婚后,一般是在其配偶有能力的情况下,判归其配偶抚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承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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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审判实践中,与精神病人离婚后,一般是在其配偶有能力的情况下,判归其配偶抚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承担,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2)在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有能力并愿意承担该精神病人和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归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其进行抚育。(3)另外,若配偶方确有不宜抚育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情形时,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归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位抚育,但应当征求该监护人的意见。(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并且病情严重的,子女由另一方抚养,或者应定时给予子女抚养费。如果子女拥有劳动能力或者已经参加工作,另一方可停止给付抚养费。一般子女在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并且足以支撑自己的生活,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孩子抚养应该从有利于孩子发展、孩子的利益出发。一般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属于男方,妻子的精神状况不利于孩子成长,男方有较好的抚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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