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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行政复议案件都可以和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
通常认为,和解和调解是解决民事争议的重要方式。但多年来,国内一直认为这两种方式原则上对行政争议的解决不适用。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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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以肯定的一点是行政复议过程中既能进行和解也能在复议机关主持下进行调解。和解:双方当事人应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原则,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达成和解;和解协议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达成的和解协议应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在获得准许后,行政复议程序终结。 调解: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应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一: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予以从轻处罚而当事人认为应减轻处罚并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和解适用范围。 二:现行行政复议和解范围太窄,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也应当允许和解。 三::(一)和解事项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二)行政复议当事人自愿和解;(三)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四)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签署并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行政复议立法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的提起是以行政相对人申请为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侵害,但又不想通过诉讼的司法解决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竟提起诉讼,不管从时间还是从经济经费角度出发看,对行政相对人来说都是让他们承担不必要的损失,若行政复议能很好地解决争议,何乐而不为呢?况且,一直以来行政公权力给民众的认识,总是强大于私权力的,对他们来说,确实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做出行政处罚或强制执行决定的行政机关能让一步,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合理适当的维护,他们是会接受的,而且对行政机关来说,其在民众中的信服力也会相应提高的。从现实社会生活中,可以看出许多行政案件中都是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再提起诉讼的,最后法院审理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这样一来,行政公权力在民众中信服力则大打折扣,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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