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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同点 (1)具有同一性质。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二)主要区别 (1)本票是自付(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中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地区;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2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中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人方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商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10天。 与汇票支票相同,本票本意是代表典型之信用证券,其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在现代商业中承担的信用担保功能。而中国《票据法》中对于本票的规定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其特殊之处在于: (1)中国《票据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并且在票据法未修订前,签发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是经过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尽管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票据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取消了本票业务的准入制,但是本票的出票人仍限定为银行。可见,中国没有商业本票,一般的企业单位不能签发本票。 (2)中国《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并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第78条又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第79条规定: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第80条又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因此,中国的本票均为见票即付的本票,不承认远期本票的效力,但与支票相比,法律对本票提示期间所作的限制比支票要小得多。 (3)中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否则本票无效。据此规定,中国不存在无记名本票和指示本票,只有记名本票。 (4)《支付结算办法》第98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由此可知,中国票据只能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 (5)中国《票据法》第74条还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从规定的“必须、保证”等字眼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不保护没有合法交易关系而签发本票的效力。可见,中国在立法条文中体现出“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的立法精神。
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区别:概念不同:银行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付款期限不同: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1、本票是见票即付,收款人开户银行收到客户提示的本票后需马上入账,然后才通过银行间的清算系统清算资金,回款项。 2、汇票只能在同城使用,有效期两个月 以上是国内的人民币票据的使用,国外的汇票和本票稍微有区别,例如有效期,签发的要求等,但大致相同。从以上对比可见,汇票和本票的区别,简单说就是使用范围(异地/同城),款项解付(收妥入账/见票即付)和有效期(一个月/两个月)。 3、银行汇票只能用于异地,银行本票只能用于本城 4、银行汇票在付款时银行可以在付款人户和垫款户余额不足时给予垫款,而银行本票在付款户余额不足时不予垫款。 5、银行汇票使用后有多余款项时银行予以退款,而银行本票不予退款。无论是汇票还是本票都有着自身的优点和缺点,两者可以互相弥补不足,但都为现金的兑换以及资金的支付都提供了便利,方便商业中的交易。如果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选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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