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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不可以再判缓刑。 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
缓刑期间再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但数罪并罚后是否禁止再判缓刑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实践当中,一般会认为参照累犯规定不会再判缓刑。法律条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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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缓刑”的管辖问题。 实践中,“撤销缓刑”案件的管辖可能涉及原作出缓刑裁判的法院、审判新罪的法院,当两者属于异地非同一,以及作出原缓刑裁判的是上级法院而审判新罪的是下级法院时,该如何处理?有观点认为“撤销缓刑”应当统一由原作出缓刑生效裁判的法院来管辖,理由是基于刑事审判中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原则。对此,笔者认为,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明确“撤销缓刑”的性质。我国的缓刑制度采取的是执行犹豫主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即原判处的主刑暂缓执行,没有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撤销缓刑”是根据考验期内出现的新情况,改变原判刑罚的执行方式,不涉及原判定罪和量刑。因此“撤销缓刑”案件究竟是由原作出缓刑裁判的法院还是由审判新罪的法院管辖不涉及刑事审判中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原则的违反问题。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两种“撤销缓刑”的情形:一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二是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撤销缓刑后仍然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的,可以再适用缓刑。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应等到判决生效后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撤销缓刑的前提是判决书已生效,缓刑考验期中“确定之日”系判决书生效之日,能否适用缓刑的根据是法院作出裁判之前的情况,是否撤销缓刑则需根据考验期内的情况,而上诉期系法律规定的漏洞。在尚未修订法律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等判决生效后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因为上诉期是缓刑考验期的一部分,行政违法是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对于你的对撤销缓刑裁定书错误再审这个问题,要知道法院直接依据刑法第73条、第77条之规定裁定撤销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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