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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军事法庭怎样进行惩罚

2022-10-19
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违反刑法分则第十章,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案件。另外司法实践中,存在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的管辖权争议问题,应该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以下案件: (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的; (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目前军人离婚案件法院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方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是《规定》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地方当事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此类案件可分二类: 1、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是《规定》第二条:“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2、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三、军人对地方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特殊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坚持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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