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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发票判几年

2022-08-01
张某某为自由职业者,其从煤炭中间商韩某某处购买煤炭供应给峨眉山市金威利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威利公司),由于张某某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韩某某也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金威利公司又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与金威利公司达成供应煤炭的合同,张某某找到其朋友杨某某,以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点子费”的方式让杨某某找人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杨某某随即找到乐山钰林化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提出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5%“点子费”的方式,钰林公司为张某某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周某某在钰林公司与金威利公司没有任何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于2012年12月11日在张某某提供的《煤炭协议书》加盖了乐山钰林化玻有限公司的公章,之后又通过《委托书》“授权”张某某从金威利公司公司收款。2013年5月9日至2014年12月4日,钰林公司通过将发票存根联销货清单货物开成“玻璃”等,而发票联货物开成“煤炭”的方式共计向金威利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3份,金额为3352266.20元,涉及税额569885.21元。 2017年3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乐山钰林化玻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5万元;判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处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介绍人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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