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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处理时也需要区别对待。我国刑法中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教唆犯和胁从犯四种。 其...
刑事案件从犯应当按照构成的罪名的法定量刑标准从轻、减轻处罚。从犯是主犯的对称,共犯种类之一。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起辅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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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从犯应当按照构成的罪名的法定量刑标准从轻、减轻处罚。从犯是主犯的对称,共犯种类之一。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起辅助作用,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如提出建议、提供工具、排除障碍等。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是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大致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帮助犯。 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处理时也需要区别对待。我国刑法中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教唆犯和胁从犯四种。 其中,从犯比较特殊,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如果有前科的,在量刑时也应该适当从重。 当然从犯的具体刑罚还是要由法院综合考量各个量刑情节后来确定。
一、如何正确理解胁从犯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这里所说的“被胁迫参加犯罪”是指行为人受威胁被迫参与犯罪。胁从犯本不愿意参加犯罪,只是因为迫于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才作犯罪的选择,参加了共同犯罪的实施。当然,被胁迫参加犯罪虽非出于自愿,有违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但最后参加犯罪仍是由其意志决定的,其人身并未受到强制,主观上毕竟还是经过了他的自由选择,其行为也是受自己的意志支配的,只是畏于自身遭到危险。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胁从犯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其实施的犯罪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危险性要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因此,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他参加实施的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对造成的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共同犯罪人中原来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后却变为自愿或者积极参加犯罪活动的,不能再确定为胁从犯,应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以主犯或者从犯论处。二、刑事案件中的胁从犯应如何处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对被胁迫者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即开始被胁迫、不情愿地参与犯罪行为,但后来尝到了甜头、得到了好处,而非常积极地、自愿地继续参与犯罪者,不能仍然认为还属于胁从犯,综合全案,可能就是主犯了。对于胁从犯,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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