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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如无证据证明则属于共同债务

2021-01-28
身患绝症的肖先生,明知自己将不久于人世,却还揽下为他人办理车辆驾驶证的活,结果收取他人钱财又无能力办成事,致使自己撒手西归后,留下一身债给年轻的妻子。4月1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亡夫生前所欠债务由妻子承担偿还责任的案件进行了宣判。 2008年12月,黄女士听说在某公司工作的肖先生能够帮人不通过考试办到车辆驾驶证,便托人找到肖先生,先后两次交给肖先生34500元,托他办理十本驾驶证。其实肖先生没有能力办理驾驶证,他当时已被医院确诊为肝癌晚期,在世上的日子已屈指可数了。因此肖先生收下黄女士的钱后,并没有去办理驾驶证,而是将钱用光了。2009年2月,在黄女士的一再追问下,被逼无奈的肖先生出具了一张欠条给黄女士,载明欠黄女士办证费34500元。2月27日,黄女士凭此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肖先生及其新婚刚一年的妻子李女士共同偿还欠款34500元。   审理中,肖先生于3月份死亡,黄女士便撤回了对肖先生的起诉,要求李女士全额偿还欠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先生欠黄女士的34500元办证费用是李女士与肖先生婚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李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是肖先生的个人债务,在肖先生死亡的情况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李女士偿还。因此,法院判决由李女士偿还34500元给黄女士。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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