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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
(1)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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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01规定,诉讼前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1、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合法权益难以弥补。夫妻发现对方转移了财产。2、申请人应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提供保证是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如果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必须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而受到的损失。担保是为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只要能提供担保,一般法院都会支持诉前保全。申请诉前保全的步骤: 1、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 2、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作出裁定; 3、裁定作出保全措施的,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财产。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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