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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制度与传统法系的区别在哪里?

2022-10-29
所谓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于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时,得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制度。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制度与传统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有以下不同: (1)在权利客体上,我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代位权的客体仅限于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传统民法上的代位权客体要更宽泛,包括物上请求权、形成权等,甚至包括其他非权利行使的保全行为。 (2)在代位权行使的限度上,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以其债权数额为限。司法解释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的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怠哗糙狙孬缴茬斜长铆。而在传统民法理论上,代位权系为保存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其行使并不限于债权人的债权数额。 (3)在代位权行使的效果上,传统民法采所谓的入库规则,即债权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效果归属于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债权人无法就保全获得的财产优先受偿。我国法律规定的债位权行使的效果,是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行使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4)在代位权行使方式上,有观点认为在我国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而传统民法上的代位权不必然通过诉讼程序。不过,另外的观点认为,司法解释规定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但并不排除非诉方式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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