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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子女抚养权应收集相关有利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取证了双方的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
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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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比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4条规定“双方条件基本相同,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第5条规定“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意见”。
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法院的判决是从是否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的角度,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再做出判决。但是哺乳期的孩子一般都是由女方抚养的。如果不是哺乳期,就看哪个更适合孩子的成长和自己的意见了。如果一方在未来的抚养期内不适合抚养子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子女的监护权。所以即使一开始没有得到孩子的监护权,以后还是有机会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孩子的监护权。孩子的意见在争取孩子的监护权时非常重要。当涉及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时,法院会认真听取子女的意见。因此,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让孩子愿意和自己一起生活尤为重要。其次是你的收入状况、工作环境、生活条件等。,这是法官在判决时考虑的指标之一。第三,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状况。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的任何一方,尤其是学龄前儿童,通常是父母的一方。所以,孩子过去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照顾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和身体状况,往往是影响孩子监护权的重要方面。
争取子女抚养权应收集相关有利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取证了双方的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生活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比分析双方的基本条件,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比如工资收入和教育水平差别不大,也不代表没有区别。例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在争取儿童监护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监护人的思想品质将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二、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尤其是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父母带孩子。所以,孩子过去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照顾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和身体状况,往往是影响孩子监护权的重要方面。三、儿童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如果双方离婚,但一方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儿童入学.生活最有利,更有可能获得儿童监护权。所以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四、儿童意见很重要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时,会认真听取8岁以上儿童的意见,并做笔录。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让孩子愿意和自己一起生活尤为重要。5、考虑法官判决子女监护权归属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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