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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规定二审各种情形下的裁定: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
1、被告是否签收肯定不影响该案件的结案。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原告的申请,而被告无权决定该诉讼是否进行下去。极特殊的情形:被告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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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审判庭经审理认定的案由与立案时确定的案由不同,审判庭可以也应当直接根据查明后确定的案由判决而不应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明确指出:“5、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司法实践中,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均同。 按照一审观念,如果上诉人在原审法院进行侵权之诉,那么一审法院同样可能以最高院案由规定中没有侵犯继承权纠纷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因为最高院的“侵权之诉”案由中,确实没有一个侵犯继承权的案由。那么本案将永远进入不了实体审理程序,永远游离在程序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继承纠纷共有五类: 1、法定继承纠纷:其中包括转继承纠纷和代位继承纠纷; 2、遗嘱继承纠纷:是关于遗嘱继承的形式、效力、遗嘱继承人范围及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和遗赠的冲突而引发的纠纷; 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4、遗赠纠纷; 5、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1、对原告书面申请撤诉,法院可准许,也可不准许; 2、如准许,可制作准许撤诉裁定书,也可口头告知并制作笔录附卷备查; 3、准许撤诉,可当庭口头告知或当庭制作准许撤诉裁定书并当时送达,也可过几日口头告知或送达。 是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商标撤三申请人满足条件: 1、申请人针对一枚注册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需要向国家递交规费。外国的企业或者个人,需委托中国的商标代理组织进行。申请人需要提交一份《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并书面说明一下这枚商标“不使用的情况”。 2、举证责任分配:“注册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举证责任由商标注册人承担”。 3、举证应针对的3年期间:自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人(以下简称“撤三申请人”)递交撤三申请之日,向前追溯3年。例如,某撤三申请人在2012年8月21日递交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局要求注册人提供实际使用证据的3年期间是:2009年8月21日至2012年8月20日。 商标撤三商标需满足条件: 1、一枚注册商标,只有注册时间超过3年之后,才可以对其提出撤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一枚注册商标,取得注册之前曾经遇到过异议或异议复审,可以对其提出撤三的“满三年”应当自异议裁定或异议复审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2、“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既可以针对这枚注册商标的全部的核定使用商品,也可以针对这枚商标的一项或者其中几项核定使用商品。如果“撤销三年不使用”是针对注册商标的其中一项或者几个项目,那么注册人所举实际使用证据,必须针对该项或该几项商品,就其他商品项目的举证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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