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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经清算应当按照的出资比例或者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撤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撤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支持、配合清算组催收债权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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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期间,清算组履行下列职责:(一)保管、清理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存款人及其他,确认债权;(三)处理与清算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有关的未了结业务;(四)清理债权、债务,催收债权,处置资产;(五)制作清算方案,按照经批准的清算方案清偿债务;(六)清缴所欠税款;(七)处理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八)代表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参加诉讼、活动;(九)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对金融机构被撤销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十)办理其他清算事务。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与撤销有关的工作。
金融机构有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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