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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撤诉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告申请撤诉,一类是撤诉。撤诉主要是指原告未提前支付诉讼费,原告未出庭。这种类型不在我们今天的讨论中。原告申请撤销诉讼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被告向原告写保证书,希望得到原告的理解,原告与被告和好,申请撤销诉讼;二、原告与被告达成离婚协议,申请撤销诉讼;原告因特殊情况,如被告拒绝出庭,为提前进入第二次离婚诉讼而撤诉。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在作出判决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根据撤诉处理,即虽然原告没有申请撤诉,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民事诉讼。因此,法院决定依法取消案件,拒绝审理。无论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撤回起诉,直至宣告判决。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先提交撤诉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 (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上述规定是基于维持家庭的稳定和培养夫妻感情而制定的,同时也是对那些视离婚为儿戏的人一种限制。但这个规定也不是对离婚撤诉后所有案件都是这样处理,对离婚撤诉后发现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是不受时间限制的。这就需要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证据,证实“新情况、新理由”,否则,法院在六个月内,是不会重新立案的。但有一个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就是当你起诉后发现法院没有管辖权,有些没有经验的法官会劝你撤诉,然后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当事人不知法律特殊要求,尤其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茫茫然撤了诉,再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时,又被告知半年后才能起诉时,当事人有一种被愚弄的感觉。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正确的做法是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不是撤诉之后又重新去起诉。
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但是要经过法院审查,然后再下达准许撤诉或者不准撤诉的裁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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