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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合同可以撤销,但是要根据相应情况而定。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 3、一方以欺诈...
表见代理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符合合同可撤销条件的才可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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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依据这种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表见代理的过错在于被代理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它虽然具有效力待定合同的一般特征,但由于善意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其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因此,不能把表见代理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表见代理的构成虽然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过错,而使相对人认为其有代理权而产生代理的效力;而因代理产生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因为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而与相对人签约,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利,被代理人可能追认而构成效力待定的合同。
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撤消权。表见代理虽然属于无权代理,但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该代理行为应作为有权代理来看待,即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不存在撤销权。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无效不会构成表见代理。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表见代理是指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其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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