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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1、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都已到期; 2、债务人已经实施了可撤...
连带债权人承担的责任为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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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权人承担的责任为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撤销权之诉主要目的是撤销债务人滥用财产处分权的行为,因此撤销权成立的要件应该由债权人举证。 但是,撤销权之诉成立,还要以债务人的资产低于撤销权人的债权为限,即实际上债务人处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境地,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不可能清楚,要想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是十分困难的。其次,债权人举证证明了债务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后,债务人要想抗辩债权人的主张,就应当就其处分财产行为的正当性举证,即债务人应当举证证明其有足够的资产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这一事实,则表明债权人的主张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财产行为应被撤销。 由此看来,关于撤销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并不是按照通常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进行分配,虽然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同样需要债权人的举证,但是不可忽略其中仍然需要债务人进行举证的部分。比如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借款关系,显然债务人和第三人更有举证能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提示: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可以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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