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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的规定,包括“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9种作弊行为将取消各科考试成绩。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9种违纪行为当科成绩无效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的规定,包括“擅自离开考场”的9种违纪行为将取消当科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的情况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定金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按定金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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