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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应区分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伪造有价票证罪的界限。伪造有价票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车...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是: 1、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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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六条,是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以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模版,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原刑法条文第二款规定:“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本罪的死刑条款。 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作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客体要件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因此,行为人未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和确定,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客体是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本罪犯罪对象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督印鉴。发票防伪专用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包括发票基础版、专用纸、有色、无色荧光专用墨等国家专用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机组成部分。(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行为方式。l.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图案.色彩.形状.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事项.使用印刷.复制.复印.描绘.拓印.蜡印.石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谓出售即有偿让与,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各种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将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一定价格卖出的行为。包括以票兑换金钱的典型销售行为,以票兑换其他财产和其他财产利益和报酬的典型销售行为。本罪销售行为对象仅限于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能构成本罪。非法销售真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东西可以用来骗取出口退税。扣除税金的其他发票或普通发票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的罪论处,即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非法制造的东西可以用来骗取出口退税。扣除税金发票罪。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销售用来骗取出口退税。扣除税金发票罪。非法销售发票罪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伪造行为产生的虚假发票,不要求与真实完全相同,只要足以伪造真实,就可以欺骗他人。至于出售的是自已伪造的,还是他人伪造的,是通过购买而从他人手上得到的,还是他人伪造后送与的,都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只要行为人出于明知,即可构成本罪。(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构成本罪的,实行两处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的。也就是说,知道自己伪造了。销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法规,会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追求这样的结果。本条没有规定行为者主观必须有一定的目的,行为者故意实施伪造、销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无论是什么动机和目的,无论是否有利,都必须构成成本罪。如果行为者确实伪造了极少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显示自己的技能,或者为自我欣赏或收藏,则可以视为情节明显而轻微的危害不大,而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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