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刑诉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确立了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具体说来,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识犯罪的。 2、经特赦令赦免的。 3、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依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6、其它免予刑事责员的。实际上,刑事案件多久能够审判终结,跟之前被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这两者之间是毫无关系的,也就是说,不见得两次被退回补充侦查就可以马上完成审判工作了。其实是第2次补充侦查的证据如果还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也有可能就不提起公诉了。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 2)如果犯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 3)特赦免刑罚的; 4)根据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撤回告知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除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1人已浏览
185人已浏览
771人已浏览
19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