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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应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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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指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第十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2)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2)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首先,“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应经所在国和认证。”其次,外国人来华后,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收养协议书一般应当包括收养人愿意收养、送养人同意送养及双方同意建立收养关系的内容。协议书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收养登记机关各收存一份。最后,外国收养人与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登记时,外国收养人应当按规定填写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向登记机关提交“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收养人的件和照片。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2、第三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3、第四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外国人来中国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方式为:通过外国收养机构向中国收养机构转让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报告和证明;经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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