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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医疗事故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 轻微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
轻微责任承担比例不超过10%。 医疗事故的实际赔偿金额=责任系数*总赔偿金额 医疗事故全责:责任系数=100% 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责任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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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轻微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照成的人身损失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我国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责任承担比例不超过10%。 医疗事故的实际赔偿金额=责任系数*总赔偿金额 医疗事故全责:责任系数=100% 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责任系数=70% 医疗事故次要责任:责任系数=30% 医疗事故轻微责任:责任系数=10%。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四级医疗事故轻微责任赔偿,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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